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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政府文件(襄政发[2002]58号)

                           襄阳区招商引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投资者可在本区任何领域投资开发,兴办实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中介人系指引荐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的介绍人或委托人。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此办法基础上视情再给予优惠。

    第二章 税费优惠

    第五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生产型内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企业缴纳所得税情况,从地方财政中拿出资金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10年内可减按15%至3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从事上述产业的内资企业,在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缴纳所得税情况,从地方财政中拿出资金予以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在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客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旅游开发,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八条 投资者报批项目,属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属权限内的事业性收费取下限收取,属上缴省市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决定。
    第九条 对租赁、买断破产企业或改造特困企业,且安排原企业职工60%以上的,在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前三年其它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停产前三年平均数作为基数,收费按平均基数上缴,地方性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条 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具体标准是:
    (一) 一次性投资达到100万美元,提供土地20亩;
    (二) 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美元,提供土地30亩;
    (三) 一次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提供土地50亩;
    (四) 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提供土地100亩。
    由区政府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办理用地手续,移交投资者。用地不足部分优惠征用。
    对于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投资者在投资项目没有正式投产之前,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转让土地,不能抵押。若投资者未能履行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年度缴纳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其计收标准如下:
    (一)客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5年;免收期满后,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减半征收;对其中利用、改造本区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其投资额占改造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以上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7年,免收期满后,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投资改造特困企业,且接收安置该企业职工60%以上的,可以免缴场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二)凡客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的项目,10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从事电站、公路、桥梁、码头、水厂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客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属新占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按同地类土地价格的低限收取。

    第四章 环境服务

    第十二条 所有投资项目由区项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计划局,招商服务热线:0710-2832060)实行"一站式"服务,代办一切手续,投资者有关申报手续备齐和相关费用缴齐后,权限内可以审批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完成,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汇报完成。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负责制。对一次性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区"四大家"领导担任该项目协调小组负责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对客商投资实行责任赔偿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客商投资实行承诺服务,凡因承诺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区政府责成或督办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安静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为客商投资企业"安静日",除重大治安、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安静日期间到企业开展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到区政府办开具准入通知书,没有准入通知书,企业可以拒检。
    第十六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犯,确保客商人身财产安全。
    投资者需长期居留的,公安机关积极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托,收费一视同仁。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引进资金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引资中介人付给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分段计发标准如下:
    (一)引进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引资总额3‰付给中介费;
    (二)引进资金501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引资总额4‰付给中介费;
    (三)引进资金100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1万元人民币)的按5‰付给中介费。
    (四)对介绍投资者租赁现有企业的,奖励一个月租金;买断企业的,按购买额视同引进资金进行奖励。
    (五)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按引资额的1%奖励。
对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公关人员,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之后,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计发中介费;对没有引资任务的公务人员也参照上述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对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成功投产见效后,对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至于1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区项目办根据贡献大小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引进资金投资于公益事业或独资,其中中介费由区财政计发。投资于现有企业的,由受益单位计发。外资进入我区受益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经区项目办审查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引资奖励一年一审定,年终兑现。
    第二十条 对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 创汇5-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 创汇21-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创汇51万美元以上(含5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出口商品贴息。对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企业,按每美元0.05元人民币贴息;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按每美元0.07元贴息。
        "三来一补"企业不贴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区的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资者若需本办法未列出的政策优惠,由区项目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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