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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粮食收购保护的量与度及期限
我国于1997年开始实行的粮食保护价制度尽管目前还不尽如人意,但确实起到了保护农民利益、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作用。现在值得注意的是,对粮食保护价制度的实施,产生一些不同认识。例如,对粮食保护实行“无限保护”,还是实行“有限保护”。前者是指对粮食不分品种、不管品质一律按保护价收购;后者是指对主要品种、且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正确的选择应是后者。
大量事实证明,我国实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在未来仍有必要。这是因为:实行农业和粮食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其实质是社会经济利益返回于农业和粮食,其目的是保护农民收益,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其性质是非市场安排的政府行为。从实践上看,粮食作为居民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很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价由市场供求关系而决定,有时市场粮价低于粮食成本,影响农民的收入。对具有公益性、弱质性、风险性的粮食产业实施保护价制度具有时代的必要性。实施粮食保护价制度功不可没,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全国农业和粮食连年丰收,粮食供求和消费发生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矛盾,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保护价收购品种较多、保护程度太高等,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就产生了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即:对农民实行粮食保护价制度是追求“无限目标”,还是追求“有限目标”。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出发,笔者认为:对农民只能实行“有限”的粮食保护价制度。中国国情不同于经济发达国家,中国财力有限,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低,农民数量众多,仍占80%上下,是少数人保护多数人。而经济发达国家,农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2%~3%,是多数人保护少数人。即使如此,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实行“无限”的保护。他们的经验证明,“农业保护率”稳定在30%就可以保证农业劳力不低于其他行业收入的80%,就能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稳定。在我国,对农业和粮食的保护范围不可能是全方位、没有限制的,而只能是有选择、有重点、有限度的进行保护。对重点领域也不是无所不包的进行保护,需要兼顾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经贸规则。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对传统的农业和粮食保护方式、程度等都有限制。我国既不能采取高度的、“无限”保护的办法,也不能走“负保护”的路子,只能建立健全适度的、“有限”保护的制度。这里,试提出如下意见:
㈠保护的总体方针:⑴有限保护,不能进行无限保护;⑵重点保护,只保护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大的主要粮食产品,其他完全由市场调节;⑶间接保护,要以“绿箱
”政策为主的接保护方式为主。㈡保护的具体对象为:中、晚稻和优质稻谷、冬小麦。㈢保护的适当程度:2010年以前的时期里,保护对象的保护程度不能过高。粮食价格支持保护的程度以国内粮食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幅度不超过粮食关税率为限。㈣具体的调整措施: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已采取了正确措施,对粮食保护价制度加以调整和完善,适当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把东北春小麦、江南小麦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在未来,还应进一步完善粮食保护价制度:一是调整好粮食保护价的价格水平,拉开质量档次,实行粮食优质优价。二是处理好保护价收购与储备收购的关系,避免储备粮数量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三是处理好保护收购与市场的关系。对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调整结构需要的,应该退出保护价,推向市场,例如,在适当时候,把玉米也退出保护价,使之与已走向市场化的饲料工业和畜牧业相一致。
实行“有限目标”的粮食保护价制度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如果实行“无限”的保护政策,不分品种、品质和不顾市场需求的变化,把农民生产的粮食全部“包”下来,到头来会把财政压垮,到那时说保护农民利益也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适当调整和完善粮食保护价制度,只能对主要品种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品种进行保护,把市场容量小、“没有生命力”的劣质或普通品种粮食退出保护价范围。这样,对农民发出强有力的市场信号,引导农业和粮食结构调整,转上优质、高效的轨道。这是“以退为进”、更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和粮食生产能力的积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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