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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常识

        一、什么是倾销
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其动机可能是为了占领市场,击败进口国或其他国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等长远的经济目标;也可能是为了保持国内市场供求平衡,维持较高的国内市场价格,将超过国内市场需求的产品低价出口;或者是为了扩大出口,以获得国家急需的外汇。

    二、如何判断倾销
    确定倾销成立的基础是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如果二者十分清楚,倾销很易确定,如果因某种原因,二者不十分明确时,则会给倾销的确定带来困难,《反倾销协议》就此作了如下规定。
  (1)正常价值确定的几种方法。如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不销售或无法进行比较时,则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倾销的幅度,即“通过与一个适合的第三国的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假定此价格具有代表性)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此外涉及的生产成本,通常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存有的记录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国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依据。
  (2)不存在出口价格时的出口价格的构成。当出口商不向第三方出口,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有关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该国的出口价格应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推定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决定。

    三、《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扭曲了正常竞争机制下的价格体系,违背了公平贸易的准则。倾销会严重损害进口国与之竞争的产业部门,也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应当加以制止。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本来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实施超出了其合理的范围和合理的程度,那么本身就会成为一种贸易的歧视行为,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为了保持公平竞争,阻止倾销的产生和滥用反倾销措施,把反倾销措施纳入国际规范,确立统一的标准就十分必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有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问题是主要议题之一,最后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这里简称的《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反倾销协议》由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有:
    倾销的概念与倾销幅度的确定;
    损害的含义与确定;
    国内产业的定义;
    反倾销调查的发起、终止和期限;
    证据审核和裁定;
    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
    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
    反倾销调查与裁决透明度的保持;
    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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